中新網4月20日電 據上海市政府官方網站“中國上海”消息,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 “BAOSTEELEMOTION”輪實施扣押。
另據文匯報報道,上海海事法院已通知律師,昨天下午正式將日本三井株式會社一艘28萬噸的輪船扣押,作為賠償原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對一起延宕20年的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29億余日圓,折合人民幣約1.9億元。。
1988 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 “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 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 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后,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紀三十年代,當時的“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秘消失。此后,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
據媒體此前報道,原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通的孫子陳震、陳春訴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從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兩艘貨輪,直至其沉沒,要求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于非法占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